客户一句“就照这个样品做”,能不能直接开工?
广交会接单避坑七讲 · 第3期
设想一个场景:客户在展位拿起一件样品,说颜色和手感都不错,就按这个生产。销售回去通知工厂备料,采购却拿着上周的规格表,车间又按旧版工艺执行。等双方开始讨论验货,才发现客户说的“这个”,和工厂理解的“这个”,未必是一回事。这是交易假设,不是本届展会的案件报道。
能否投产,要回到双方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现场认可值得保留,但单凭这句话,很难说明材质、尺寸、性能、允许偏差和验收方法都谈妥了。也不能反过来说,没签纸质合同就一定没有合同。真正需要解决的是:销售交给工厂的依据,是否与客户确认的依据一致。
先让样品有一个明确身份。给样品编上号码,记录确认日期、对应订单和确认人员;对实物封存,记录保管人及状态。条件允许时双方分别留样,并确认留样之间的一致性。照片和视频可以辅助识别,但照片里看不出来的材质、结构和性能,仍需要文字或检测要求补足。不要把一张展位合照当成全部质量约定。
再把样品和规格附件接起来。哪一版尺寸图、哪一份材料说明、哪一种表面处理属于本订单,要能追溯。如果客户只认可外观,就写清楚认可范围,其他性能另行确认;如果样品与规格表不一致,先协调并记录最终要求,约定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不要由销售、采购、质检各自决定谁优先。
“大货有一点差别很正常”,也应变成能够检查的约定。哪些项目允许偏差、如何测量、采用什么检测条件,由双方结合商品和交易协商,并核查适用的强制要求。不能凭空套一个适用于所有商品的百分比,更不能把企业内部容差当成客户已经同意。
样品之外,还要约好怎样验收:谁来验、什么时候验、在哪验、抽样和检测方法是什么,不符合时如何复验及处理费用。出货前的检查覆盖哪些项目,到货后还需要检查什么,提前区分。约定不应简单写成“看过样品,一切质量责任自负”。
在适用中国法且属于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封存样品,并允许说明样品质量,交付质量应与样品及其说明相同。第六百三十六条还有一层边界:买方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时,即使交货与样品一致,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封样并不是卖方的免责凭证。
跨境订单还要核对适用法律;不能仅凭卖方在中国或交易发生在广交会,就断定某一套国际规则必然适用。确认后的变更也要留下版本:改了什么、谁同意、从哪批开始、是否影响价格和交期,让双方及工厂拿到同一份最终要求。
投产前多做一次确认,是为了避免把不同理解做成一批货。需要具体审查跨境订单、样品确认单或验收条款,可以先确认服务范围和报价,付款后按约定开展审阅。
吴展鵾律师 / Mike Wu · 广州 · wzk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