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准备签合同,广州团队负责交货,款项又要经过两地账户。到了请律师这一步,老板通常希望找一个人,把事情从头管到底。
这个需求很正常。麻烦在于,“能统筹整件事”和“能以当地执业身份处理每一个环节”,不是同一回事。
香港律政司8月29日发布的一则关于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涉及大湾区律师规定的公开报道,把跨境法律服务又推到了企业面前。对企业来说,真正需要弄清的,不只是制度有没有新变化,而是自己正在委托的人,究竟凭什么身份、处理哪一部分事务。
尤其别把“大湾区律师”和香港注册外国律师,也就是常说的RFL,混成一张两地通行证。两者涉及不同的资格路径与业务范围,不能凭名称相近就相互替代。
找了香港RFL,就能把香港法律问题一起交出去吗?
不能仅凭RFL身份,推定受聘者具备香港本地律师的全部执业权限。聘用前应核对注册情况、获准业务范围,以及香港法律意见由谁负责。
企业不必自己研究完整的资格制度,但至少要让服务方把分工写明白:谁分析内地法律,谁处理香港法律,谁负责沟通,谁对最终交付承担责任。
中文说得顺、文件看得懂、办公室设在香港,都不能代替这一步。具体执业范围以当地律师及现行有效法律为准。
看到“大湾区律师”政策消息,现有委托要马上调整吗?
单凭新闻标题,不足以决定更换服务团队或扩大委托范围。应当结合正式公布文本、实施安排,以及受聘律师本人实际取得的资格判断。
政策适用于谁,和眼前这位律师有没有取得相应资格,是两道问题。某项制度为一类人员提供路径,并不意味着所有以“大湾区”为服务区域的人,都已经走完这条路径。
对正在谈判的企业,更实际的做法是请团队说明:这次变化是否影响本项目;如果影响,影响的是人员配置、文件签署,还是后续程序。没有变化,就不必为了一个新称谓重新折腾合同。
一家团队统筹,合同里还要写两地分工吗?
要。统一联系人可以减少沟通,但法律工作的责任仍应落实到具体人员和交付文件。
比如一份跨境合同,可以要求服务方明确:商业条款由谁整理,涉及香港法律的部分由谁审核,内地履行风险由谁提示,发生争议后谁接手。这里是在设计委托内容,不是在预设某个项目已经存在缺陷。
报价也应对应这些工作。否则,企业以为买到了两地完整服务,对方理解的却只是一次合同修改,等到真正需要当地意见时,才发现还要另行委托。
我有跨境电商商业经历,因此看这类安排时,会特别留意业务交接:销售承诺了什么,履行团队接到了什么,法务最终又确认了什么。法律服务本身的交接,也需要同样清楚。
现在可以先拿出手头的委托合同,找一句话:谁对哪一地的法律意见负责。找不到,就把这一句补问清楚。也可以把项目涉及的地区和当前阶段发来,先把需要哪些角色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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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鵾律师 · 涉外律师
涉外/跨境为主 · 办理广州/大湾区/全国刑事民商诉讼与法律顾问 · 中/英/西/日4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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