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供应商的货还没到港,采购价已经谈好,中国进口企业却看到二氯二氢硅反倾销初裁的消息。老板最想问的通常是:增加的那笔钱,能不能让供应商出?
先别急着发调价函。供应商口头说“会支持”,财务理解为对方全包,采购理解为下批打折,报关环节却仍要由进口端安排资金。同一句话,到了三个部门,可能变成三笔不同的账。
商务部已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反倾销初裁,自2026年9月8日起,对范围内进口产品实施保证金措施。它给芯片产业链采购带来的现实问题,是原先约定的价格,能否覆盖贸易救济措施引起的新增负担。具体产品范围、适用时间、企业对应待遇及临时措施形式,应以正式公告为准,不能只凭新闻标题计算到岸成本。
进口端先承担手续,是否就该承担全部成本?
进口环节的法定义务,与买卖双方最终如何分担新增成本,需要分别判断。境外卖方承诺承担费用,并不自动改变进口端对海关应履行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处容易说错:初裁后的临时措施,不能不看公告就统称为“已经加征最终反倾销税”。本次公告采取保证金方式,企业眼前要解决的是资金占用;后续如何处理,还要跟着程序和正式决定走。
因此,只问“税由谁交”太粗。真正要落到纸面的是:谁先准备资金,供应商怎样补偿,后续金额变化又怎样结算。
合同写了固定价格,还能要求供应商补钱吗?
固定价格本身,不能单独回答新增贸易救济成本由谁承担。需要结合税费条款、贸易术语、价格调整机制及合同适用法律判断。
做过跨境电商业务,我对“含税价”这三个字会多问一句:含的到底是哪一种税费,按哪个时间点计算?
这次也是一样。合同里写“进口税费由买方承担”,可能与另一个“卖方保证到岸总成本”的约定发生解释问题;只有一张报价单,更不能指望“长期合作”替代明确承诺。贸易术语可以帮助识别交货和费用安排,但不能脱离合同其他内容,直接推出谁承担这次全部新增负担。
现在最该做的一件事是什么?
把受影响订单的新增负担,谈成一份双方确认的专项结算约定。它应当能够让采购、财务和报关人员算出同一笔账。
不用先重写整套采购合同。先选一笔临近进口的真实订单,写清产品规格、实际生产商、原产地及订单号,再按正式公告核对是否涉及本次措施。随后把双方谈妥的承担方式写具体:进口端先安排资金,还是调整货款;补偿依据哪份凭证,什么时候支付;若后续发生依法退还或重新核算,双方怎样重新结算。
尤其别只写“增加部分双方另议”。这句话把分歧原样留到了货到港之后。
如果供应商提出“下一单优惠”,还要说明下一单未发生时如何兑现。否则,眼前已经付出的资金,对应的可能只是一个没有期限的商业承诺。
参与调查、申请复核或采取其他救济,应另行核对主体资格、程序阶段和期限,不能用正在交涉作为延迟履行进口义务的理由。
现在可以先把一笔在途订单及其税费条款找出来。把具体处境发来,我们先把这笔新增负担的承担和结算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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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鵾律师 · 涉外律师
涉外/跨境为主 · 办理广州/大湾区/全国刑事民商诉讼与法律顾问 · 中/英/西/日4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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