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第一名说自己被排在第二的人"花钱劝退",让位给对方。热搜上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算行贿吧?该判刑吧?

先把最容易搞错的一点说清楚:这里大概率没有你想的那个"重罪"。

很多人张口就说这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这是套错了法条。这个罪名管的是招收公务员和学生,事业单位招的是事业编,不在这条的射程里。拿418条来定这案子,是个硬伤。

那这事到底怎么看?我把它拆成三层,你就明白钱和协议为什么都靠不住。

第一层,两个人私下签的"花钱让位"约定,本身就是废纸。

一个人给钱、另一个人放弃考试机会,这种交易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讲得很直白: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是什么意思?就是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拿钱的人不受这个约定捆着,给钱的人也别指望这份"协议"能保住自己的位置。钱付出去了,因为约定无效,可以主张返还。

第二层,行政上这属于串通,成绩要作废。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专门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注意是"违纪违规",不是"违纪违法"。考生之间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聘结果,对应的处理是成绩无效,还要记入招聘诚信档案库。也就是说,就算靠"劝退"上了位,这个位置本身是不牢的,一经查实照样翻盘。

第三层,会不会牵出刑事,关键看有没有招录方的公职人员掺和进来。

如果只是两个考生自己私下谈,主要停在民事无效加行政处理。但只要招录单位里有人参与操作、为让位提供便利,性质就变了——涉及滥用职权(刑法第397条);如果这中间有钱款输送,还可能是受贿。刑事这条线成不成立,取决于有没有"里面的人"动手,不取决于两个考生之间那点约定。

下面几个是当事人最常问的,一并答了。

问:我是被劝退的那个,钱收了,还能去面试吗?

能。弃考协议不约束你的报考权和面试权——它本来就无效。你有资格继续去面试。

问:那我是不是可以钱也留着、面试也去?

别打这个算盘。约定无效,意味着对方给你的钱失去了合法依据,你应当退还。想两头占,既留钱又占位,这个心态在后面举证和处理里对你最不利。

问:证据我该怎么弄?

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一样都别删、别清理,原始载体(手机、原始文件)保留好,别为了"干净"去改。这些是查清事实的关键。

问:往哪里反映?

可以向招录单位的纪检、人社部门举报;涉及公职人员的,可向纪委监委反映。

说到底,"花钱让位"这套操作,看着像双方你情我愿,法律上是三头落空:协议无效、成绩作废、还可能引火烧身。真遇到类似的事,先把证据固定住,再决定怎么走。

如果你正卡在这类招录纠纷里,不知道手上的证据够不够、该往哪个口子反映,把具体情况理一理发我,我先帮你把路径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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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鵾律师 · 涉外律师
涉外/跨境为主 · 办理广州/大湾区/全国刑事民商诉讼与法律顾问 · 中/英/西/日4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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