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全文,连带司法部、发改委、商务部三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作为一名在涉外法律一线执业的律师,我连夜把答问与规定全文对读了三遍,写下这份解读。

先把容易混淆的几个日期理清楚:

- 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26年5月5日:李强总理签署,即国务院令第837号
- 2026年6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全文及答问
-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提及法规出处,规范写法是"《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

一、为什么这部规定要出?

答问开宗明义:长期以来对外投资主要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这一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换句话说,监管层级要从"部门规章"升格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并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立法过程也很扎实——司法部先后三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等100多家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赴地方调研。这种打磨力度,说明这部规定将长期稳定地塑造ODI(对外直接投资)的合规底盘。

二、谁要遵守?——居民个人也算

答问明确:适用对象包括企业、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是一个值得划重点的信号。以往实务中很多人误以为ODI只规制企业,个人海外投资属于灰色地带。新规直接把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意味着个人通过境外SPV、海外信托、境外房产间接投资等场景,都要重新审视合规路径。

三、四大维度一次看全

答问把规定的内容浓缩为四个抓手:

1. 基本原则——按市场化原则,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管理措施——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手续,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注意:新规未公开展开核准与备案的具体分界,旧令"敏感类/非敏感类"的二分法是否延续,建议等配套细则。

3. 服务措施——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贸易投资一体化,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提供服务与权益保护。

4. 保护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依国际条约开展执法合作,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化解纠纷。

四、两条硬条款,做ODI的必须记住

第一,与出口管制硬衔接。 不得借对外投资出口或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数据;未经许可不得借跨境派人、技术指导变相转移限制出口项目。这是把出口管制条例的红线,平移进了对外投资场景。

第二,第27条罚则有牙齿。
- 违反禁止类投资且拒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 + 投资额5‰—10‰罚款,责任人5万—10万;
- 未办核准/备案:1‰—5‰罚款,拒不改正升至5‰—10‰,责任人2万—5万;
- 并可被禁止1—3年内对外投资、3年内不受理申请。

ODI体量动辄上亿,按投资额比例罚,杀伤力远超固定额罚款。

五、反制工具入法

第11、12条相关精神在答问中也有回应:面对外国歧视性措施,可开展调查、调整国别投资政策;中国政府有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反制,可禁止或限制外国组织、个人在华投资和入境。这是把反制裁工具箱明确写进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六、7月1日前,企业该做什么?

我的建议清单:

1. 存量项目对标: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资金登记是否齐全;
2. 出口管制联动审查:技术、数据、服务出境环节有无未取证;
3.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准备:敏感行业、敏感地区项目要提前预判;
4. 个人海外投资重新合规化:尤其是通过境外架构持有资产的高净值个人;
5. 争议解决条款回头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路径,新规明确鼓励,可在交易文件中前置约定。

涉外法律的核心,从来不是把别国规则翻译过来,而是帮中国当事人在两套法域之间找到稳妥的路径。这部规定划清了出海的"自家这一侧",剩下的,才是怎么落地到合同、架构、争议解决条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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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鵾律师 · 广东竞琅律师事务所 · 执业号 144012510953782
涉外法律 · 跨境合同 · 中/英/西/日 4 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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