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与 AI 的交叉

本次审核范围

本页是问题框架。[原稿](../../reports/core_closeout_20260917/legal_candidates/web3/previous.md)完整保留。此次只按中国民法典区分重大误解撤销、不可抗力解除与免责;其余AI版权、香港或美国法律、DAO归责、链上个人信息和证据效力未逐项核现行依据,保留作待研究问题,不直接作为法律结论。

新兴法律问题概览

AI 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产生了一系列传统法律框架尚未完全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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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I 生成内容的 NFT 著作权

问题:AI 生成的艺术作品铸造为 NFT,谁享有著作权?

现状分析:


中国大陆:
→ 《著作权法》要求"人类独创性"
→ 纯 AI 生成作品目前不受著作权保护
→ 人类有创作贡献的 AI 辅助作品:可能受保护

美国:
→ 版权局明确:纯 AI 生成不受版权保护
→ 人类有足够创作贡献的部分:可受保护

香港:
→ 《版权条例》第11条:计算机生成作品,以"安排作品创作的人"为作者
→ 对 AI 生成作品相对友好

实践建议:

  • 明确记录人类创作贡献
  • 在 NFT 智能合约中明确权利边界
  • 在目标市场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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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

    问题:智能合约是否构成有效合同?自动执行的结果能否被法院撤销?

    中国法律框架:

  • 《民法典》: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
  • "其他形式"是否包含智能合约:有争议,但实践中有法院认可
  • **区分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47条针对重大误解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第563条针对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规定解除;第590条按影响规定部分或全部免责,并有通知、证明及迟延履行限制。不能把不可抗力概括成撤销事由,也不能由法律救济推定链上执行可以技术回滚。
  • 香港待核:不能凭英国草案或“参考英国法”认定香港法律地位。实际使用前核香港现行法律、争议性质与合同约定;旧比较结论留在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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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I 驱动的 DAO 治理与法律责任

    问题:当 DAO 的决策由 AI 算法驱动时,法律责任如何归属?

    
    传统 DAO:
    → 持币人投票 → 人类决策 → 执行
    
    AI 驱动 DAO:
    → AI 分析数据 → AI 建议/决策 → 自动执行
    
    法律责任链:
    开发者 ↔ 代币持有人 ↔ AI 系统 → 谁负责?
    

    目前法律框架尚无明确答案,是新兴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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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区块链上的 AI 数据合规

    问题:个人数据上链后,PIPL 的"删除权"如何行使?

    
    问题: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 vs PIPL 第47条删除权
    
    可能方案:
    1. 不将个人数据直接上链,只存哈希
    2. 链下存储 + 链上索引
    3. 使用零知识证明(ZKP)隐藏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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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I 内容的链上溯源

    待研究用途:辅助记录某个哈希及时间;这本身不证明作者、内容来源、著作权归属或所谓版权优先性。

    
    方案:
    内容哈希 → 上链 → 时间戳证明
    (技术存证示意,不等同公证)
    
    法律效力:
    → 需另核电子数据真实性、形成与保管过程及适用证据规则
    → 不凭本页断言必须公证或上链即可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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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待核与下一动作

    版权分法域与人类贡献核查;DAO按组织和行为查适用规则;数据哈希及ZKP方案不自动等于匿名化、删除或合规。公开规则研究可分别推进,具体项目需合同、代码及控制权、数据流、创作记录和法域。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民法典](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0/content.html),第147、563、590条,2026-09-17实际定位读取;不认证特定智能合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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