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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第一名说自己被排在第二的人"花钱劝退",让位给对方。热搜上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算行贿吧?该判刑吧?
先把最容易搞错的一点说清楚:这里大概率没有你想的那个"重罪"。
很多人张口就说这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这是套错了法条。这个罪名管的是招收公务员和学生,事业单位招的是事业编,不在这条的射程里。拿418条来定这案子,是个硬伤。
那这事到底怎么看?我把它拆成三层,你就明白钱和协议为什么都靠不住。
第一层,两个人私下签的"花钱让位"约定,本身就是废纸。
一个人给钱、另一个人放弃考试机会,这种交易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讲得很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