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一龙敲鼓事件责任拆解

来源是已成功公开的文章正文。发布流程由律师负责;本笔记不独立证明人工审核过程,也不代表全部法律命题目前仍然有效。

使用前重新核验适用日期、法域和官方法源。

朱一龙敲鼓上了热搜,我看到后台不少朋友在问:明星在活动里参与互动,万一现场出了意外,到底谁来兜底?

我做律师这些年,办过的群众性活动纠纷不算少,今天就把这类事件背后的法律框架掰开揉碎讲一遍。

先抛结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民法典第1198条明明白白写着的法定责任。一旦活动现场出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怎么分,要分主体看。

第一道关:活动组织方

活动组织者是责任的第一顺位。无论是宣发方、制作公司还是承办公司,只要你以营利目的或公益目的把人聚集起来搞活动,就要对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不是模糊的"小心点",而是具体到——场地安全检查、设备稳固性测试、动线规划、人员配置、应急预案、医疗保障。任何一环掉链子,组织方都跑不掉。

我办过一个商场开业活动的案子,主办方为了气氛找了民俗表演队敲大鼓,结果鼓架松动倒下来砸到围观小朋友。法院判主办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因就是事前没做设备承载测试。这跟明星敲鼓的场景,法律逻辑是一样的。

第二道关:场地管理者

场地方的责任独立于组织方存在。如果是商场、剧院、广场,场地管理者本身要确保场地条件适合开展该类型活动。如果明知道场地承载力或安全条件不达标还允许活动开展,那场地方要承担补充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第三道关:参与活动的明星本人

这一层很多人忽略。明星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原则上不承担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其个人行为存在过错(比如明显超出活动设计的剧烈动作、违反现场指引),导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坏,就要按一般侵权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但要注意:很多明星活动里的动作是按主办方脚本走的。如果明星按既定流程做事,主办方对动作幅度、风险有预判却没有提前防护,责任就回到主办方头上。

第四道关:现场观众或被影响方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视的概念——"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冲到台前抢拍的粉丝,自己进入了未经允许的危险区域,自身过错也要算进责任分配里。

实操建议

我从执业角度,给三类人三条具体建议:

第一,做活动策划/宣发的朋友,合同里务必把安全保障义务、保险投保、应急预案写清楚,别只写"乙方负责安保"这种模糊条款。

第二,明星工作室的法务,凡是参与有体力互动环节的活动,要提前要求组织方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把动作设计的边界书面化。

第三,作为普通观众,参与活动一定遵循现场指引,越线行为不仅有安全风险,将来索赔时也会扣分。

热搜过两天就凉了,但这套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个做活动、参与活动的人记进脑子里。安全保障义务这道题,从来没有标准答案——但有标准的判责思路。

———

吴展鵾律师 · 涉外律师

涉外/跨境为主 · 办理广州/大湾区/全国刑事民商诉讼与法律顾问 · 中/英/西/日4语

主站:wzklaw.com · 预约:wzklaw.com/booking.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