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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龙敲鼓上了热搜,我看到后台不少朋友在问:明星在活动里参与互动,万一现场出了意外,到底谁来兜底?
我做律师这些年,办过的群众性活动纠纷不算少,今天就把这类事件背后的法律框架掰开揉碎讲一遍。
先抛结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民法典第1198条明明白白写着的法定责任。一旦活动现场出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怎么分,要分主体看。
第一道关:活动组织方
活动组织者是责任的第一顺位。无论是宣发方、制作公司还是承办公司,只要你以营利目的或公益目的把人聚集起来搞活动,就要对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不是模糊的"小心点",而是具体到——场地安全检查、设备稳固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