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化与 NFT 合规

核验范围与历史(2026-09-23)

2026-09-16仅纠正旧文“香港项目→VASP牌照+STO框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固定路径。下面“香港代币化证券:按性质与活动判断”保留该次已核内容;2026-09-23另补后节列明通函要求。其他法域、Howey概括、NFT财产与版权、平台责任及中国大陆RWA路径仍是旧整理,未在本轮核现行依据,不作为已核项目意见。旧完整版本见来源节。

香港代币化证券:按性质与活动判断

1. 先核是否属于SFC通函所称Tokenised Securities(传统证券采用代币化技术),不能把所有NFT或RWA都归入此类。对该类证券,传统证券法律及按实际业务活动适用的监管要求继续适用,不能从“香港项目”直接得出一套通用VASP牌照路径。【依据A:第5—7段】

2. 该类证券不因代币化就一律限专业投资者(PI)。但香港公开发售制度仍适用:未获所需认可或未遵守招股章程制度的发售,只能面向PI或依其他适用豁免;取消一概PI限制不等于可以直接向公众发售。【依据A:第25—27段】

3. SFC于2026-04-20另设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后的二级交易要求,主要面向认可开放式基金的平台交易;相关零售平台交易可经SFC持牌VATP提供,仍须满足适用条件。这是特定交易场景,不是所有发行人均须持VATP牌照的结论。【依据B:第1、6—8段】

具体项目仍需核产品权利、发行人及中介的实际活动、发行和销售地点、投资者、产品认可/豁免及交易渠道,才能判断适用制度。本页没有为任何具体项目确定牌照清单或确认可以面向零售。

香港认可产品:补核26EC22与26EC23(2026-09-23)

26EC22针对向香港公众发售的SFC认可投资产品。基础产品仍须符合认可要求;外包不免除提供者对运营及所有权记录的责任。须处理网络安全、隐私、停机恢复及智能合约风险,并按SFC要求分别取得第三方审计或核验、法律意见;披露权属、结算最终性和风险。分销中介及人员能力另有要求。新产品、既有产品代币化及重大变更须预先咨询,部分变化须预先批准。【依据C:第1、8—21段及脚注8】

26EC23的要求主要面向认可开放式基金。零售二级交易可经持牌VATP的平台撮合进行,仍须落实公平定价、流动性、披露和客户风险确认。既有认可产品引入代币化须事前咨询并获批准;中介首次开展二级业务(含OTC)须先通知讨论。这不等于所有RWA/NFT或零售OTC普遍获准。【依据B:第6—8、12—20、23—27段】

待核HK-TOKEN-01A(公开规则):26EC22正文读取缺口已补齐,以上仅列明有限规则。产品使用时仍应核相关通函的现行版本、交叉引用及适用产品规则;未将本页当作全部要求清单。

待核HK-TOKEN-01B(项目事实):取得产品权利、认可状态、参与者活动、投资者及发行/交易渠道、技术和外包安排,再判断具体许可与程序。公开通函核读不能替代项目事实,也不确认任何项目可上线。

代币的法律定性框架


代币 → 是否具有证券特征?
         ├─ 是(Howey Test)→ 证券监管
         └─ 否 → 商品/支付代币 → 其他监管框架

Howey Test(美国证券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全部要素则认定为证券:

1. 金钱投资(investment of money)

2. 共同事业(common enterprise)

3. 期待利润(expectation of profits)

4. 源于他人的努力(efforts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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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管辖区对比

中国大陆


虚拟货币:央行等十部门公告(2021.09)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属于违法行为

NFT:
→ 无专项立法,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 "数字藏品"(NFT)二级交易受到限制
→ 多个平台已下架 NFT 二级交易功能
→ 不得用虚拟货币结算 NFT

代币化证券(RWA):
→ 未有明确监管框架,风险较高

香港

香港代币化证券的当前有限纠正见上方专节;旧STO/VASP简表不再作为通用合规路径。普通NFT的定性与平台牌照完整适用范围仍待具体核查。

新加坡


MAS(金融管理局)监管框架:
→ 数字支付代币:须持 DPT 服务商牌照
→ 证券型代币:受《证券和期货法》监管
→ NFT:通常不受证券监管,但需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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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的法律属性分析

中国法律框架下的问题

问题一:NFT 是否构成虚拟财产?

  • 《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目前没有专项立法明确 NFT 的财产属性
  • 司法实践:有法院认定 NFT 具有财产属性(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
  • 问题二:NFT 的著作权归属

  • 铸造 NFT 不等于取得著作权
  • 购买 NFT 不等于获得版权许可
  • 需要明确约定权利边界
  • 问题三:NFT 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

  • 平台对侵权 NFT 的责任认定
  • "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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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币化(Tokenization)实物资产

    新兴趋势:将实物资产(房产、债券、艺术品)代币化

    合规路径分析:

    
    实物资产代币化
        ├─ 国内项目 → 需绕开"虚拟货币"定性
        │   ↓
        │   可能路径:证券化 →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
        └─ 香港项目 → 先核产品性质、实际活动及发售/交易安排
            ↓
            适用边界见上方香港专节;不能仅凭地区确定牌照或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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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在 NFT/代币发行中的角色

    AI + 区块链的新兴法律问题:

  • AI 生成艺术 NFT 的著作权归属
  • 智能合约的 AI 审计
  • AI 驱动的 DAO 治理
  • 详见:Web3与AI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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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页面

  • 稳定币法律问题 — 稳定币合规
  • Web3与AI的交叉 — AI×区块链
  • ../03-法律AI应用/跨境电商AI合规 — 跨境场景
  • 00-MOC/MOC-区块链合规 — 全景地图
  • 来源

  • 依据A:香港证监会2023-11-02 [Circular on intermediaries engaging in tokenised securities-related activities](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list-content?lang=EN&refNo=23EC52),本轮实际读第5—7、25—27段。
  • 依据B:香港证监会2026-04-20 [Circular on secondary trading of tokenised SFC-authorised investment products](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list-content?lang=EN&refNo=26EC23),本轮实际读第1、6—8段及相关条件。
  • 上述网页读取于2026-09-16,快照与失败记录保存在[本轮证据目录](../../reports/native_maintenance_run_20260916_152244/)。快照固定本轮读取内容,不代表以后网页无变化。
  • [修订前完整原文](../../reports/native_maintenance_run_20260916_152244/target.before.md):内部整理身份,保留原段落,不把归档视为全面否定或现行法认证。
  • 依据C:[SFC 26EC22,2026-04-20修订](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list-content/circular/doc?lang=EN&refNo=26EC22),2026-09-23读取全文,补核范围仅为上文列明事项。
  • 依据B补核:[SFC 26EC23全文](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list-content/circular/doc?lang=EN&refNo=26EC23),2026-09-23核上文列明条款,保留其余项目及跨条适用限制。
  • [既有有限研究和独立语义复核记录](../../reports/knowledge_expansion_20260919/research_progress.md)。网页读取和研究记录不等同具体产品合规认证。